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之际,劳资双方的
雇佣关系将宣告终结。
然而,符合下述任一情况者,劳动合约需延续到相关情境消除为止才能够终止:
(1)参与接触
职业病风险作业的员工尚未接受离职前的职业健康体检,或者那些所谓的疑似职业病患者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阶段的;
(2)在本公司工作过程中罹患职业病或者由于受到
工伤而被鉴定为失去或部分失去劳动能力的员工;
(3)患有疾病或者非工伤原因造成身体损害,按规定需要接受治疗的;
(4)孕期、产后以及哺乳期的女性职员;
(5)在本公司连续服务达十五年以上,并且距离
法定退休年龄还不足五年的雇员;
(6)法律、
行政法规明文规定的其他特殊情景。《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
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
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
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
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
医疗期内的;
(四)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