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
工伤导致职工
伤残的认定,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他们对评定结果存在意见,那么正确的做法应采取由下至上的复查程序来
保证评估过程的公正客观以及合理性。
其次,如果工伤职工对于
伤残等级的评估结果持异议且无法得到圆满解决,那么他们是无权就此提起
行政诉讼的。
因为通过
行政复议途径所明确规定的内容来看,该种情形并不符合行政复议的范畴,当然也就不可能进行行政诉讼了。《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
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