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人身
意外伤害方面的
赔偿项目如下:
对他人身体造成损害的,应负责承担
医疗费用、护理服务费、交通运输费用、食品补贴费及利于身体恢复而支付的适当费用,同时也需补偿由于工作暂停所损失的收入。
若因此造成受害者身体残疾,要增加辅助工具使用费和
残疾赔偿金的赔偿;
若导致其死亡,则需赔偿
丧葬费,并相应计算
死亡赔偿金。
在
情节严重且对其精神构成威胁的情况下,还须额外支付
精神损害赔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
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
医疗费、
护理费、
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
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
人身权益造成严重
精神损害的,被
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