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那些由于丧失或部分
丧失劳动能力而导致最终未能完成
劳动合同任务,并使
劳动合同终止的
劳动者,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应该有效地施行《
工伤保险》的相关条款。
对于那些在劳动合同期满之后,可以选择结束或续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而言,如果他们希望保持
劳动关系并且请求再次签订新协议,则用人单位有义务
保证该劳动合同能够得到延续和实施。
然而,如果劳动者明确表示不再希望继续履行当前的劳动合同,或者由于客观因素,导致无法再继续实施原有的劳动合同,那么用人单位就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向劳动者支付相应金额的
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
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
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