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收与拆除所涉的过程之中,如若采用
产权置换作为主要的方式,那么通常情况下,需将
回迁房提供于同等或者接近的地区位置。
然而,关于具体的回迁地点,则需要由相关的征收方与征收管理部门共同商议并加以明确。
值得注意的是,伴随着国家法律
法规的制定实施,因旧城区改造而引发的征收个体住宅行为中,被征收者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权属交换的,做出
房屋征收决策的市级及县级人民政府有义务提供改建地段或者相对靠近的区域内的房屋。
如果被征收者选择了以产权置换为补偿方式,那么何时能够获得房屋,应该遵循
拆迁补偿协议中所约定的具体日期。
此外,
拆迁房则是指当政府进行城市道路建设以及其他公共设施建设项目之时,针对被
拆迁住户进行妥善安置所新建立的房屋。
这些被安置的对象主要涉及到城市中的被拆
迁户,同时还涵盖了因
征地拆迁房屋而受影响的农民家庭。
至于拆迁
安置房,绝大部分都是属于
小产权性质的房屋,也就是说,其土地的
使用权属于集体所有(或者属于国有的划拨土地)。
在得到政府批准许可之前,这类房产暂时无法进行公开的买卖交易。
总体来说,拆迁安置房主要可以分为两类:
第一类是由于重大的市政工程而引起的对居民居住区的搬迁,从而施工方相应地修建了配套的
商品房,供拆迁户入住;
第二种则是因为房产开发等一系列问题而导致的拆迁,此时,开发商会借助其他途径来安置拆迁住户,或者由施工团队代表他们购买适中价格的商品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
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
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
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