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这是一种广义上被定义为无端
挑衅、滥用
暴力行为侵犯他人
人身权利及财产所有事务,或者在公共场合制造混乱,严重
扰乱社会秩序的
犯罪行为。
其具体内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
(1)肆意地、无任何缘由地对他人使用
暴力并造成恶劣影响的行为;
(2)以追赶、围堵、谩骂甚至恐吓等精神压力方式阻止他人行动的恶劣行径;
(3)过分强势地强行索取或者任意损毁、占有公私财物,
情节严重者;
以及(4)在公共场所故意挑起纷争,使正常的秩序濒临崩溃,甚至引发大规模的争吵
斗殴事件。《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
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