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未有任何规定强制要求索回分手费用,然而前提条件必须是
财产分割或是依据双方自主意愿缔结的合法
协商一致为基础。
所谓的分手费,从严格意义上来讲,并不符合法律规章制度的规定。
无论是在婚姻终止阶段,还是在
财产分配过程中,补偿予对方的资金都不能被准确地冠以分手费之名。
特别强调的是,若男方在解除婚约后作出向女方支付一笔金额的承诺,根据有关条例,法庭理应尊重这份合约的法律效益。
分手费的产生需要男女双方在平等、合法、公正的环境下进行,而且还必须建立在双方完全自愿和真诚同意的基础之上。《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
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
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