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欲提出
离婚诉讼请求,无需确保持续
分居已有两年时间。
实际上,分居并非审理
离婚案件时必备之要素,法官在确认
感情破裂后即有权力裁定离婚。
当夫妻任何一方表达离婚意愿之际,可先寻求相关组织协助进行调解工作,或直接呈交至当地人
民法院启动离婚
诉讼程序。
值得强调的是,对于人民法院审理的离婚案件,应秉承调解优先原则;
倘若感情确已破裂,经调解仍旧无法达成共识,则应依法作出准许离婚的裁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
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
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
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