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解除婚约的过程中,对于
彩礼款能否退还的问题,需要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若支付人和受领人均能达成共识,签署协议同意将彩礼款进行退还,那么该行为将被认可;
反之,如果无法通过协商解决这一事宜,则
当事人可选择向法庭提
起诉讼,请求法庭裁断返还彩礼款。
然而,法庭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只有当出现双方尚未正式办理
结婚登记手续、虽然已经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实际并无共同生活经历、或者在婚前赠送彩礼并且导致送出方经济上陷于困境等特定情况下,才能对返还彩礼款的请求给予应允和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
民法院请求保护
民事权利的
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
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
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