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确立之前,属于特定一方个人所有的财产被称为
婚前财产,其所有权在婚后仍将维持不变。
以下几种类型的财产被视为夫妻一方的
个人财产:首先是婚前取得并一直拥有的财产;
其次是由于一方遭受
人身伤害而从他人处得到的
赔偿或补偿款;
再次是通过
遗嘱或
赠予协议明确规定只归属某一方个人的财产;
此外,仅供个人使用且具有专属性的生活用品也可纳入其中;
最后,还有其他符合法律规定需要单独划归于某一方的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
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
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
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
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