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项
犯罪在判定过程中需要关注如下几个关键要素:
首先,
犯罪行为人须具备特定身份--即具有
公职人员身份的国有公司、企业或事业单位的员工;
其次,犯罪者必须以故意为之的心态去实施
违法行为,并执着于追求个体经济利益最大化;
第三,本罪侵犯的法益客体便是那些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事业组织所享有的
财产权益;
最后,客观行为层面上要求
行为人在岗位职责之上,擅自利用职权之便,为其亲朋好友进行经商活动提供不当的协助和便利扶持,从而严重侵害到国家
公共利益。《
刑法》第一百六十六条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
利用职务便利,有下列情形之一,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一)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的;
(二)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的;
(三)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