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的订立必须遵循以下
基本原则:
首先是要平等协商、自愿以及有偿地进行,任何组织或个人均不得以
暴力、强迫、
欺诈等手段妨碍或阻挠
承包方进行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其次是
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及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发生改变;
其次是流转的期限不能超过
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剩余期限;
再者,受让方必须具备从事农业生产所需的经营能力;
最后,在同等条件下,应当赋予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优先享有的权利。《
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
土地经营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