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
抵押权具备
法律效力,则当
债务者无法按期偿还相应债务时,抵押权利人有权依法和
抵押人为中心,达成关于
抵押物折现、或通过拍卖、变卖抵押物所获得的收益进行优先偿还的协定。
在这个过程中,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
法规,若债务者未能如约履行到期债务,亦或是出现了双方
当事人约定中所预定的需要实现抵押权的情况,抵押权利人就可以按照预先设定好的程序,与抵押人为中心,就抵押物折现或者拍卖抵押物、变卖其所得款项优先偿还这两项权利所得做出详细规划。《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
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
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