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撤销
行政处罚的过程中,必须同时满足如下几个必要条件:
首先,
违法行政行为须缺乏法定的合法性要件。
每一项合法有效的行政行为都必须遵循“主体合法、内容合法以及程序合法”这三大要素,任何一方面有所遗漏或不足的都将被视为
可撤销的行政行为。
其次,行政行为若存在不当之处也同样具有被撤销的可能。
此处所说的疑似不当,主要指相关行政行为显失合理性、公正性、与现今政策相冲突,或者违背了
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等原则。《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
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
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
处罚的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