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若具备
缓刑的适用资格,则可依法运用缓刑制度进行惩罚矫治。
缓刑的适用条件通常包括两个方面:首先,被
判刑之人需为被处以
拘役或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之犯人;
其次,必需满足以下四项具体条件中的任何一条。
这四个条件分别是:1.
犯罪情节相对轻微;
2.具有明显的认罪悔过表象;
3.在未来一段时期内,不会再次实施
犯罪行为;
4.判决缓刑对其所在地域的社会环境及人们生产生活秩序并无严重消极影响。
此外,对于那些年龄不满十八周岁、正值妊娠期妇女以及超过七十五周岁的犯人,只要亦符合前述条件,便应依法作出缓刑判决。《
刑法》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
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
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
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