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违反先
合同义务所引起的法律问题,主要归咎于
缔约过失责任。
这种
民事责任制度旨在对于那些由于未尽诚实信用之义务而与对方缔结合同的人进行制裁,给予对方以信赖利益损失的
赔偿,以期使其能够恢复至最初之交易状态。
相反地,
违约责任则是针对那些故意或疏忽
违反合同约定之人施行的惩罚,其目的在于通过赔偿
当事人的期望利益损失来尽可能促使合同的完全履行。
从责任形态来看,缔约过失责任通常仅包含
损害赔偿这一责任方式,而违约责任则可以通过采取支付
违约金、
赔偿损失以及实际履行等多种方式来实现。《
民法典》第六百一十八条
当事人约定减轻或者免除出卖人对标的物瑕疵承担的责任,因出卖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不告知买受人标的物瑕疵的,出卖人无权主张减轻或者免除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