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到
交通事故导致的
人身伤害损失判定过程中,对于残损程度的评估工作应按照如下程序进行实施:
为确定最终的赔付金额,各方
当事人需一致协商挑选出具备资质的专业评估机构负责此项任务;
对于相关费用的承担问题,也需要在此阶段就已达成共识并予以明确。
同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必须与选定的鉴定机构共同商定体检和鉴定工作的具体完成日期,且设定的期限最长不可超过30个自然日。《道路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鉴定机构确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确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超过三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第九十二条
因确定
损害赔偿的数额,需要进行
伤残评定、
财产损失评估的,由各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有资质的机构进行,但财产损失
数额巨大涉嫌
刑事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委托。
当事人委托伤残评定、财产损失评估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