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纪合同是常用的合同形式之一,较为典型的例子包括拍卖公司与其委托人之间签署的相关合同。
行纪合同所涉及的内容为,行纪商承担了一种受托责任担任委托人的商业
代理人,代表委托人完成各项交易活动并收取相应报酬。
在此类合同执行过程中,行纪人为处理委托人委托事务所需支付的相关成本,一般应由行纪人自担责任;
然而,若行纪人以低于委托人限定价格进行售卖或以高出委托人指定价格购买物品时,必须事先取得委托人的明确许可;
否则,行纪人事后将差价进行弥补的话,那么这类交易行为就将被视为对委托人有效力。
同时,行纪人以超出委托人指定价格售卖或者低于委托人设定价格购入物品时,则可根据约定条件酌情增加报酬。
倘若行纪合同中未对此作出具体约定或者约定事项不够清晰完善,以致无法通过《
民法典》相关条款加以明确,那么此类利益的归属便依据法律规定仍然归属于委托人所有。《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一条
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