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
民法院在对
被执行人的动产、不动产及其各类
财产权益进行查封、扣押以及冻结时,必须通过裁定加以确认。
同时,裁定须送达予被执行方和
申请执行方。
在实施上述财产控制措施过程中,执行人员有责任详细记录并形成书面笔录,具体涵盖如下关键性信息:
(一)
执行措施开始与截止施行的准确时间点;
(二)所查封、扣押或者
冻结资产的精确地理位置、类型以及数量等属性;
(三)财产的直接保管
责任人角色及其联系方式或姓名;
(四)以及所有需要注明的重要事项等相关信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
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应当作出裁定,并送达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
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需要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协助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协助执行通知书,连同
裁定书副本一并送达协助执行人。查封、扣押、冻结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时发生
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