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流浪动物的管理者,当流浪狗要伤害人类时,将由其原本的主人或是管理者来负起责任,然而在这些流浪动物被遗弃之后,实际上寻找它们的原主人变得极为困难。
倘若为长期在外流浪的动物提供食物,令其能够进行自由活动及居住的场所,那么这便已形成了特殊的饲养关系,进而演变成实质上的
领养行为。《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
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
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
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
遗弃、
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