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进行
二手房交易过程中,时常发生各种类型的
纠纷,以下列举了几种常见的情形:
首先是由于买卖双方缺乏彻底的信任,故意隐瞒房子真实的状况和相关资讯而引发的纠纷;
其次是因为房价波动所造成的影响,比如无法按时完成
房屋过户手续等问题;
再次是许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时未遵守行业规定,从而诱发的纠纷;
还有一种是由于
房屋所有权益登记制度设计上存在缺陷,进而引发现有的房主或共有权人提
起诉讼的纠纷;
最后是因
房屋过户登记和房屋的实际交付时间存在延误所导致的纠纷等等。《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
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
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
赔偿损失等
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
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
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