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着手处理这个问题之前,我们有必要将
个人债务与夫妻共同责任进行明确区分。
例如,男方和女方共同签署的
欠条,或者在事发之后一方对借款行为进行明确认可,此类共同表达的意向所形成的
债务都被视为是夫妻间的共同责任。
此外,如果在婚姻关系保持期间,男方或女方以个人名义借取款项,这些费用主要用于满足家庭日常生活需求,那么这部分债务也应当被视作夫妻间的共同责任。
然而,如果在婚姻关系期间以个人名义举债的目的并非出于家庭日常需求,那么这类债务便不应被当作夫妻间的共同责任;
但有一种特殊情况,如果
债权人能够提供充分的
证据,证明这些债务实际上被用作了夫妻间的共同生活所需,或者用于共同的生计经营,或者是基于夫妻双方共同表达的意愿而进行的,那么这种债务也应当被认定为夫妻双方的
共同债务。
涉及到
夫妻共同债务方面,在战后的
离婚诉讼中,如果存在共同的财产,那么这些
共同财产应该用来偿还现有债务;
并且如果存在共同财产没法完全支付的情况,或者这些财产已经被划分为个人所有,那么双方应该通过协议来解决剩余的债务。
然而,如果不能就如何解决这些分配来达成共识,那么最终的决定权则会交由法庭来做出。
在夫妻间达成的关于如何履行债务的协议,其涉及的范围仅限于夫妻本人之间,对外并不会产生
法律效力。
债权人有权选择向任何一方向其索要偿还,除非只有当债权人同意按照夫妻间的债务约定来进行偿还时才能产生效力。《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