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期
徒刑一般而言需终身在狱中服刑,但如犯人在囚禁期间表现优异,仍可接受
减刑的机会。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之相关条款,凡被处以
管制、
拘役、
有期徒刑以及无期徒刑之
犯罪分子,在执行过程之中如能恪守各项纪律,积极接受改造教育,且确有悔过之表现者,或有
立功行为展现出其改正决心者,皆有可能获得减刑释放。
对于判以无期徒刑的罪犯,在减刑之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低于十三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
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
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
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
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