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已婚人士步入而立之年后仍未生育子女者,他们是无法通过
领养途径获得子女的。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中的明确条款,任何希望领养他人子女的个人必须满足以下五项基本资格要求:首先,此类个体应当保持无子女或仅育有一名子女的状态;
其次,其应当具备妥善
抚养、教育以及保障被领养儿童身心健康发展的能力;
再次,该领养人应确保自身未曾患过医学界普遍认定为不宜
收养子女的相关病症;
此外,他们还需
保证自身在过去的生活历程中从未涉及任何对领养儿童健康成长构成不利影响的
刑事犯罪或不良行为记录;
最后,拟领养人应当年满三十周岁。《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
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