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婚后的两人并非合法的配偶关系,唯有经过
婚姻登记机构的正式登记并获准后方可成为真正意义上的伴侣。
订婚一事,严格意义上来讲乃是一项法律上的契约行为。
此种身份性质的合约特具如下特征:订婚合同的签署仅表示订婚意向具备,而非真实有效;
婚姻之约须由男方与女方共同同意之后才能被视为正式订立;
仅允许具备法定订婚资格者从事此类行为。
关于订婚资格的规定则主要依托于年龄因素:男性年满22周岁且女性年满20周岁时便获得了相应的订婚能力。
同时,订婚行为本身亦未得到
强制执行的保障。
尽管订婚事宜理应得以尊重及敬重,然而这一切都需以男女双方的真实、自愿意愿作为衡量标准。
如若有任何一方无法按照约定履行,那么强制执行该等义务的可能性也就不复存在。《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
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
登记机关申请
结婚登记。符合本
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
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