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之暂停,乃指在
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之内,由于特定的法定事由产生阻碍,导致权利主体无法进行请求权的行使。
待法定事由消弭以后,诉讼时效期间则以中止时效原因为満之时开始重新计算,额外延长六个月。
若公民在
行政诉讼过程中遭遇此类情况,可于排除妨碍后的六个月内提出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
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
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
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