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需要明确的是,该笔款项包含了青苗费以及地上附着物的相关费用。
这些资金旨在向那些对土地颇有投资的朋友们提供补偿,特别是土地投入遭受损失时的适当补偿。
如若是土地的承包
经营权人投入的,那么这些补偿自然会转交到他们手中;
如果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已经流转,那这些
赔偿金便会交给
受让人。
其次,我们谈论的另一项费用是安置费。
这种费用理所当然地应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收到,主要是对他们失去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一种肯定性的弥补。
当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土地被征用之后,村里若能拿出同样的土地来
承包给这个土地承包经营权人,那么这部分补偿款便可以交给村里统一管理。
然而,当村集体对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进行妥善安置,并且为他们安排合适的工作岗位时,这部分费用就应当交付给负责安置的那家机构。
当然,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自主选择是否接受安置或者得到另行安排的承包地,但是他们同样能够坚持要求拿到补偿费。
最后,我们谈论的款项是
土地补偿费。
它是对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丧失
土地所有权而产生的费用的补偿,通常应该直接补偿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每一位成员都有资格分享这一补偿。
如果那些有利于地方发展,能改善当地生态环境的项目,得到了国家的认可,那么就可以运用这些资金来对那些尚未被开发和开垦的荒地或荒山进行相关建设,而承担这项任务的人将因此拥有相关
使用权益。《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
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
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
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
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