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
离婚共有两种途径。
首先是进行自愿协商达成的
协议离婚;
其次是通过司法程序进行的
诉讼离婚。
原则上而言,我国并未采用纯粹的强制性离婚制度。
唯有在特殊情况下,即婚姻自身属于
无效婚姻范畴,例如不符合法定婚龄等,方可采取
强制措施解除婚姻关系。
通常情况下,离婚的
处理方式主要参考上述协议离婚以及诉讼离婚两种方式予以解决。
若需实现单方面的离婚请求,则需依法通过对应的诉讼
离婚流程来完成。
单方面发起
离婚诉讼,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基本条件:
(1)原告须为具有明确授权资格的适格
当事人;
(2)原被告双方之间的婚姻关系必须具备合法有效性;
(3)发起离婚诉讼的一方向法院提出要求时,其自身应具有完整的
民事行为能力。《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婚姻无效:
(一)
重婚;
(二)有
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
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