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物业服务存在着某些缺陷与不足,但业主仍然应当履行支付
物业费的义务。
我们必须承认,物业服务的改进和完善是一个循序渐进、长期的过程,任何过于苛刻或匆忙的期望都是不适当且不合情理的。
因此,业主应当根据双方事先签订的协议以及相关
法规的规定,如期地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物业费用。
当物业服务方已经严格遵守了预定的条款并按规范提供了高质量服务时,即使部分业主未能全部接受或者无需使用其中的某些具体服务,他们也同样无权以此为借口拒付相应的物业费款项。《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
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业主违反约定
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
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
起诉讼或者
申请仲裁。
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