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中,夫妻一方因赌博产生的
债务,其承担责任的方式是非常特殊的。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当一方参与赌博,并且该行为带来的欠款和损失均应视为该方的
个人债务,此种情况下,另一方毋须承担偿还责任。
然而,如果在这种情况下,另一方自愿选择与负债者共同承担清偿责任,那么从法律角度来讲也是可行的,且并不会受到禁止或限制。
对于那些经过夫妻双方共同签署或者在夫妻其中一方事发后表示同意等具有共同意愿特征的债务,以及夫妻之中任何一方在婚姻关系持
续期内以个人名义,仅为了维护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而产生的债务,这些都应被认定为是夫妻共有的债务。
相反地,那些在婚姻关系维持期间,夫妻中的任一方以个人名义,为了满足超越家庭日常生活必需范围之外的需求所背负的债务,则不应该被视为夫妻共有债务。
基于上述原因,我们可以明确至,赌博产生的欠款并非夫妻共有债务,无需被另一方强制偿还。
更为重要的是,根据中国现行法律,赌博所带来的债务并未得到法律的良好保护和支持。《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
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
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