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事故引发的
误工损失应依据
当事人误工时长及收入水平进行衡量。
在当事人具有稳定经济来源的情况下,误工费用将直接参照其实际
损失程度予以核算。
而对于不具备稳定经济来源者,则需参照其最近三年内收入均值加以估算。
关于误工时长问题,则以
责任人在接受
医疗机构诊断过程中所出具的相关证明为准。《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误工费根据
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
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