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符合可能被判处
管制或
拘役或将独立适用附属
刑法之规定者;
2.若符合可能被处以
有期徒刑以上之
刑事处罚但有能力采取
取保候审以免造成社会危害之情形;
3.患有严重疾病以致生活无法自理,或者孕期或正哺乳自身新生婴儿之妇女,即便在实施取保候审时仍有可能无法避免
社会危害性;
4.待
羁押期结束后,案件尚未得到完满办理,此时亦须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以便进行审理。《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