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同一事实根据的
行政复议案例中,若申请人人数超出五位,便应指派一到五位
代表人士以其名义参与行政复议运行程序;
倘若属于
合伙企业性质的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请求,则应授权负责执行合伙事务工作的
合伙人代表该企业参与行政复议活动;
至于那些并不具备
法人资质的其他类型团体及其成员,他们在发起行政复议行为时,需由该组织的首席负责人或者是经全体成员共同推举产生的代表作为
代理人代为参与行政复议过程。《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六条
合伙企业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以核准登记的企业为申请人,由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代表该企业参加行政复议;其他合伙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由合伙人共同申请行政复议。前款规定以外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由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代表该组织参加行政复议;没有主要负责人的,由共同推选的其他成员代表该组织参加行政复议。
第七条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
董事会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
行政行为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可以以企业的名义申请行政复议。
第八条同一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超过5人的,推选1至5名代表参加行政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