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丈夫将
房产赠予婚姻之外的第三者,且该房地产是由夫妻双方
共同财产购置的话,将会对夫妻间的共同
财产所有权造成侵犯。
在此情况下,身处受害地位的妻子有权寻求法律援助来收回那部分本属于她的财产份额。
而如果丈夫未经过妻子的批准,私自使用共有的财产去表示自己对婚外第三者的情感支持,这不仅背离了
公序良俗的道德原则,更直接损害了作为配偶的妻子的法定权益。
因此,基于以上种种原因,这种
赠予行为应当被认定为无效的
民事行为,并应全数归还给妻子。《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