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常规情况下,当
租房合同尚未履行完毕之时,倘若提出提前
解约,通常视作违约行为,因此租金将不予退回。
然而,这并不代表在合同中无任何例外情况出现,例如在
签署合同时,如果双方能清晰明了地规定
承租方在预订期限前告知出租方不再续租,则视为未构成违约现象,并有权要求出租方归还其所缴纳的押金。
此外,若
租赁合同对押金的属性和使用方式缺乏明确阐述,那么视为租赁
预付款项处理,无论何种情形,都应予以退还。
就押金的性质而言,即在于为出租方房屋及其内部资产提供
担保,以保障租赁期间内出租房屋以及相关设施不受损害。
若在租赁期内造成房屋或室内设备的任何损失,均可从相应押金项目中扣除抵扣;
倘若损失情形并未发生,待到租赁合同结束时或是
解除合同时,仍需如数归还给承租方。
租约尚未履行完毕便提早解约,视作为承租方的违约行为,需依据
合同条款或相关法令
法规承担相应
违约责任。
总的来说,在一般的适用情况下,租房合同未履行完毕前提下
退房将无法退还押金,除非合同中有特殊约定。《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
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
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
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