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常见的针对出借款项所引发争议的原因:
1.以借款为名,实则要求对方作为“分手费”或“青春损失费”进行支付;
2.在借款过程中,款项被用于非法用途;
3.对于
债务追讨已经超出了
借条所规定的法定
诉讼时限;
4.借款行为存在着无效性;
5.仅有借条而无真实现金交付的情形;
6.约定的借款利率超过了国家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制范围;
7.约定的借款利率过高,也同样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