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竟,就现阶段而言,针对此类学术作弊行为的相关法律规定尚属空白地带,未对其施加
刑事制裁或行政惩处。
然而,我们必须注意到,部分学术作弊行为暗含侵犯他人
知识产权之嫌,譬如
剽窃其他学者的学术论著。
在此种情况下,涉及的经济利益令
侵权者应立即终止
违法行径,并承担相应的
经济赔偿责任。
诚然,仅仅依赖现行
法规约束这类学术作弊行为,无疑滞后于现实需求,无法有效遏制当前颇为严重的问题。
因此,我们需进一步深化法律和道德标准的整合推广,从道德层面予以谴责,同时借助体制内部规范手段,例如撤销学位头衔、取消专业资格证书乃至暂停从业资格等措施予以严肃处理。《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条
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
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
惩罚性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