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民法领域,
遗嘱的修改与撤销形式通常存在以下几种路径:
首先,遗嘱人可依据个人意愿另行订立新的遗嘱文件,且必须在新遗嘱书面声明中明确表达对原先遗嘱的修改或者撤销意向。
其次,假设遗嘱人已订立多份遗嘱以备不时之需,如未在后续遗嘱中明确阐明对先前遗嘱的变更、撤销事宜,一旦前述遗嘱内容出现全面冲突的情况,应当认定原遗嘱已被撤销。
再者,若前后遗嘱间的内容仅存在局部冲突的情形,便将其视为遗嘱的修订,秉持冲突部分遵照后置遗嘱执行原则来处理;
最后,若遗嘱人在生前的行动与所
立遗嘱内容发生直接矛盾,那么我们应当推断此为遗嘱的实际变更及撤销。
同时,如果遗嘱人出于恶意意图去损坏、消除原有遗嘱以实现遗嘱的变更或撤销,也应依据法律规定予以认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
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