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合法夫妻决定选择
离婚之际,只有以下四种类型的财产不会被强制进行平均分配:首先是,在婚姻缔结之前由夫妻双方各自拥有并独立拥有所有权的
私人财产;
其次是,在婚约缔结之前,双方为了准备婚礼而购买或筹备的财产,如
彩礼赠送以及新居中的家具设备;
再次是,婚前另一方被合法
赠予的个人资产,同时需要加上婚后赠予方明确表示此项资产仅作为单方面赠送给特定一方的
证据;
最后,是在
结婚登记手续正式完成前所取得的女性彩礼福利。《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
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
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
人身损害获得的
赔偿或者补偿;
(三)
遗嘱或者
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