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常情形之下,无
代理权人签署的合同并不对其所代表的被
代理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所有相应的法律责任均应由该未获得授权之人承担。
然而,无代理权状态究竟可否转换为有效的代理关系,主要取决于被代理人是否在事后加以认可。
在特定场合中,无代理权人签订的合同对被代理人未必全然无益,若遭到被代理人的事后认可,则对于被代理人而言即产生了法律效益。
综合来看,无代理权人签署的合同亦归类于效力待定的范畴之内。《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
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
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