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
夫妻共同财产的界定与
结婚时长无关。
2.对利用
婚前财产在婚后购得住房的
产权归属进行判断需要依据具体情况采取不同策略。
(1)若该方使用其
婚前个人财产全额购置住房,且
房屋所有权人登记为个人姓名嗣后,则这部房屋将被视为该方的个人资产。
(2)假如夫妻中的某一方在婚后使用其个人婚前储蓄来购置房产,实际上这是婚前资产在婚后的一种形式转变,并不改变这些资产本来的性质,他们的价值取自于婚前,即使婚姻关系得以延续也不会因此发生任何转化。
(3)如果房屋仅支付了首付,婚后由配偶双方共同承担贷款缴纳尾款,此时,尚未偿清的部分及房屋增值的部分仍然应归属于夫妻共有的财产范畴之内。
(4)对于夫妻而言,他们可以就婚姻关系
有效期内所获得的所有财产以及他们认为应该分别隶属于各自、共享或是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享的婚前财产进行约定。
但这项约定需采用
书面形式予以确认。
此外,婚姻双方对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获取的财产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彼此均具备法律约束力。
(5)然而,如果某一方使用其婚前财产购
买房屋但该
房屋登记在配偶双反的名字之下或者登记在另一方名字之下,那么在此两种情况下,这些房屋仍将被视作
夫妻共有财产,而非
个人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
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
人身损害获得的
赔偿或者补偿;
(三)
遗嘱或者
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