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员工离职时所受到之经济补偿,应依照此位雇员在所属公司的任职年数,以此为基础,每年每满一年即支付该员工一个
月工资的标准给予补偿;
(2)若雇员的在职时间在六个月以上但不足一年的期间内,则按照一年的长度来进行计算;
而对于六个月以下的,应给予该员工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3)若是员工之每月工资超出了用人单位所在地级市或市政府公告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
工资的三倍以上者,那么对其予以经济补偿的标准便以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作为金额;
然而在此情况下,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多不应该超过十二年;
(4)此处所谓的“月工资”,乃是指员工在
劳动合同已被解除或终止之前的12个月份中所获得的平均收益。《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
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
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