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享有对夫妻共同财富的共有权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两个方面:首先,在处置
夫妻共同财产时,双方拥有同等的决策权。
其次,若夫妻共同财产的使用是为了满足一般的家庭需求,或者是基于夫妻两人对于生活琐事的理解和共识,那么任何一方均可自行作出该项决定。
然而,当涉及到不是出于日常生活所需的频繁使用夫妻共有的财产时,就必须要取得夫妻双方的一致同意后方可执行,且仅有在得到了另一方的明确授权之后,一方才被允许单独处理
夫妻共有财产。
夫妻在履行与夫妻共同财产有关的责任时,需要做到以下几点:第一点,维持家庭日常开支和生活开销等方面的开支,都应该能从夫妻共有的财产中解决。
但是,如果夫妻共有的财产不足以承担这些日常开支的话,则可以从夫妻其中任意一方的
私人财产中获得支援。
其次,如果夫妻共同承担了一些家庭生活性开支,或者是用于
抚养孩子等各种家庭相关的支出时,产生的
债务就应该由夫妻共有的财产进行偿还。
最后,如果夫妻共有的财产不能完全承担上述所有债务的话,剩余的部分就应由夫妻双方各自的私人财产负担,并对其债务负有
连带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
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