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试用期,即是将其纳入到
劳动合同期限之内,由用工方来考察劳动者是否具备胜任工作的合格标准。
而反过来,劳动者个人也会对用人单位是否符合自身预期的需求进行考评认定。
这种关系体现了雇佣双方在适应和选择上的良性互动。
需要注意的是,在
劳动合同中只规定有试用期的情况下,劳动者所享受的试用期身份并不合法有效,也就是说,这个所谓的“试用期”其实就相当于已经正式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