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普遍的
法规规定,
质押行为即是指
债务人或者第三方
当事人,将其持有的动产交付给
债权人接管并预留为兑现债权的
担保品。
倘若债务人未能及时履行相关
债务责任,债权人便有权力依照法定的程序,以涉案的动产出售所获得之款项率先受偿。
然而,在相关法律体系中,遵循完备法律规则所订立的合同,除非被特别注明,否则皆应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因此,我们有理由认为质押合同属于一般的商事合约,故而应当具有一般合同的基本特征和属性。
其中最重要的是,质押合同的成立与生效通常都是在该等合同正式签约之际。《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
合同成立。
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
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