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存在以下情形,委托书应视为无效:
首先是委托人缺少完全
民事行为能力,也就是
签订合同时的准入门槛并不达标;
其次是委托书的内容触碰到了法律
法规的
强制性规定甚至威胁到社会
公共利益的红线。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下文简称“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的相关条款,没有实际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所执行的
民事法律行为确实为无效状况。
再根据第一百四十六条记载,
当事人如果和相对人共同用
虚假的意思形态来表达民事法律行为,则这一行为将被判定为无效。
而在此情况下,那些通过歪曲真实意图试图掩盖的民事法律行为,其有效性将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置。
最后,根据第一百五十三条的界定,如果某项民事法律行为违反了法律、
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那么这类行为将被视为无效,除非这个强制性规定本身不会对这份民事法律行为产生任何影响。
同时,所有违背
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均面临着无效的风险。
此外,参照第一百五十四条的阐述,倘若
行为人和相对人互相串谋,用这种行为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那么他们执行的相应民事法律行为同样将被视作无效。《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效合同的
处理方式是,合同被确定无效的,行为人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合同双方或一方存在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
过错责任。《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
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