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
行政复议法》的相关条款规定,以下情况下的
行政复议申请应予
立案接受:
首先,该申请必须具备明确的申请人及相应的合格被申请人;
其次,申请人需与对应的具体
行政行为具备直接利害关系;
第三,申请中需包含具体而明确的行政复议请求和法律依据;
第四,该申请必须在法定时限内提出;
第五,该申请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之内;
第六,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必须具备审理此案的职责权限;
最后,在其他相关的行政复议机关还未对该类行政复议案件进行过处理之前,或者人
民法院尚未受理以同样主体、同样事实为基础的
行政诉讼案以前,此类申请才能获得立案审查。《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
(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
(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五)属于行政复议
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六)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范围;
(七)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