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夫妻选择解除婚姻关系之时,关于
彩礼之款项,可通过双方友好协商予以解决。
倘若双方无法就此达成一致,则应当让法庭进行评审并做出裁决。
此时若出现下列任何一种情况时,法庭将会判定女方必须归还男方所给予的彩礼财物:首先,即双方尚未正式举办婚礼,领取
结婚证书;
其次,即使双方已经完成了婚礼仪式并领取到结婚证书,但是并未一同生活过;
最后,即如果男方在
结婚之前就将彩礼交付给了女方,而这使得男方自身生活变得极为贫困。
在判断是否需返还彩礼时,第二和第三两种情况均需同时满足两个前提条件——双方必须
离婚以及未能达到共同生活的程度。《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
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