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
法规,对于农村地区的房屋,并不支持强制性
拆迁。
在实际操作中,会严格遵守“先补偿,再搬迁”这一原则。
做决策的市、县两级人民政府会为每一位被征收人提供充分的补偿,然后,被征收人需要在决定约定或补偿决议中规定的搬迁期限之内,完成搬迁义务。
在此过程中,呼吁大家不要选择使用
暴力、威胁或是
违法中断水、电、气供应等手段来迫使拆迁对象搬迁。
同样,也不允许开发商参与到整个搬迁活动中。
如果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行使复议权利或提起
诉讼程序,并且不在补偿决定设定的期限之内进行搬迁,那么,由做出
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将依法向人
民法院提交
强制执行申请。
相关部门会在
申请强制执行时,同时附上
补偿金额以及专户存储账户、
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具体信息和面积等材料。
在此,我们强调遵循合法程序以维护被征收人的权益,同时也期待待搬迁方能够理解并配合相关工作的开展。《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