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有一方
当事人坚决反对
离婚,另一方可循法律途径,向受理相关
纠纷的法院
提出离婚申诉。
然而,对于首次提起的
离婚诉讼而言,若对方依旧坚持不愿妥协,且尚未出现法律规定的配偶感情严重破裂的明确情形,那么绝大多数的法院可能并不会作出
准予离婚的裁决。
实践中的司法原则明确指出,在未能满足法定离婚条件的
婚姻诉讼过程中,倘若对方当事人坚决表示不愿离婚,这无疑成为了主审法官拒绝指派离婚判决的一个重要考量因素。
在审理现场中,对方当事人往往会表示仍然珍视与配偶之间的感情,期待生活的延续,对于这样的情况,法官通常愿意给予被告方一个挽救婚姻关系的机会。
同时,法官亦冀望双方能够更加珍惜彼此之间的感情纽带,维系婚姻关系的稳固,最终做出
驳回起诉的决定。
即便如此,我们也不能以非黑即白的态度来断言首次
申请离婚便注定无法获得离婚判决,因为在某些情况下,倘若初次提出离婚的
证据足以证明双方之间的感情已经达到了“严重破裂”的境地,法院仍有可能依法判处离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
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